「鈞府」。 1.直接代稱時用。 2.刻寫子類稱謂語時則,「鈞」、 「小」、「便宜」時候,不再挪抬(以往 在該字元前空一格以示敬仰)。 3.「鈞」:專指三天引申為頂頭上司、直 屬於下級機。
手寫「鈞」等等之時皆應該 空一格示敬。 便宜。 分屬婚姻關係以及不具分屬親密關係上級部門國家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或是無大原屬婚姻關係之平 行國家機關、或者人事部門政府部門元首對於下級機關主官、或非各級社會團體間用之 「貴府」、。
對於國家機關長官之間:下級對於上級表示「便宜」,自稱為「本」;上級人事部門則表示「鈞長」,自稱為「本」。 國家機關( 主官) 對於屬員堅稱「臺端」。 黨政機關黨和政府聲稱「臺端」、「 大姐」、例如別名「君」、「臺端」;對於社團堅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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